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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7月15日起实施

2018-07-19

来源: 网络整理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昨日,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更有针对性,执行力度较以往更为严格,购房者的预售金安全也将更加有保障。

  房企:设专用“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记者看到,《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需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在取得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整个项目鸟瞰图、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开发公司营业执照、销售价格表等相关资料。

  交易:全过程不得支付现金

  《办法》规定,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非监管账户,预购人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时,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在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不得支付现金),不得直接划扣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

  《办法》同时规定,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和金额,拨付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支付现金。各银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划扣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资金。监管银行还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后,定期、不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

  《办法》提出,预售资金拨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累计进账总金额原则上按10%预留,90%拨付。第二阶段: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内建设工程进度可实行分步解除监管。

  监管:加大执行力度

  《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是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银行,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实施后,意味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有规可依,执行力度较以往更为严格。

  比如,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建设主管部门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不予办理网签和预购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此外,如果监管银行违规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不得再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罚,或暂停监管银行预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因特殊情况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通知监管银行退回该部分房款。商业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程序退回该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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