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在深圳举行的第十六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现场。(资料图片)深圳商报记者 廖万育 摄
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
深圳市政协上半年围绕深圳营商环境开展的年度重磅调研近日结束。记者了解到,本次重点调研以世界银行评估营商环境排名靠前的国家与地区为标杆,总结分析了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成果与差距,并提出建议。调研共发动了172名市、区政协委员参加,分成四个专题调研组,从开放经济、资金税费、行政法治和中小企业等四个角度对深圳营商环境进行“摸底”,形成了《深圳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重点调研报告》1个总报告和4个分报告。
据悉,调研报告成果将在7月19日召开的市政协六届十八次常委会议“深圳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专题协商会上呈现,届时深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将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协商会听取委员意见和建议。
开放经济
人才国际化水平不高,缺乏处理国际纠纷经验
开放经济调研组在调研报告中总结了目前深圳面临的四个突出的人才问题。
一是人才紧缺已经成为深圳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接近50%的企业表示缺乏人才,企业紧缺职位主要包括高级技工和营销人员、一般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占比38.1%、35.7%、13.1%。
二是高房价以及相对较低的工资对人才流失有较大影响。认为工资待遇低、高房价造成人才流失的企业分别占比32.4%、30.2%;不易晋升职称和孩子入托就学难,分别占比18.9%、8.1%。
三是仍有较高比例企业的人才未能享受到租房和生活补贴。调查问卷显示,约63.7%的企业人才不能享受到人才房相关的优惠政策。更突出的问题是,34.6%的企业认为申请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十分繁琐,人才房相关的优惠政策申请耗时耗力。
四是外籍人才问题。深圳人才国际化水平不高,深圳市常住外国人约占全市常住人口的0.2%,低于北京的1%、上海的0.73%、广州的0.36%,更远低于纽约(36%)、新加坡(33%)等国际发达城市。全市取得有效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3300多人,低于上海的6240人、北京的4986人。留学回国人员总量(6万人)与北京(15万左右)、上海(12万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深圳大学和南方科技大学共有港澳台和外籍教师122名,占两校教师总数的0.6%,与知名高校相比差距不小(牛津大学超过40%,斯坦福大学65%,香港的大学均在40%~50%)。深圳市律师行业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32人,仅占总数的0.3%,而上海超过3000人,约占总数的17.8%。
调研报告进一步指出,随着深圳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也遇到了因人才国际化水平不高导致企业对国际环境认识不足、处理国际纠纷缺乏经验等问题。据调查问卷数据,不了解海外投资环境、缺乏商务信息、经验不足、审批程序复杂因素分别占企业海外投资遇到问题的22.3%、18.1%、12.8%、13.8%。
特别是企业遇到国际贸易摩擦,虽然处理途径多样,但多数企业仍然不知道通过哪种途径和方式处理。
资金税费
部门资助资金有交叉,缺乏客观的评审监督机制
深圳市每年都拨款数百亿元用于各类企业的发展,较为集中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领域。其中,来自于科创委、经信委、发改委的资金较为丰富,分别侧重在企业发展的初创期、发展期以及成熟期三个阶段,覆盖的产业领域相对比较重叠,基本上是围绕着深圳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两大板块。资金税费调研组在调研中了解到,深圳不少企业认为,尽管获得了来自政府财政方面或多或少的支持和帮助,但依旧存在一些困扰。
资金税费调研组在调研报告中指出,部门资金部分交叉,为企业申报带来困惑,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分企业重复申报“套利”的情况。
调研报告认为,目前资金发放相对缺乏客观的评审机制和监督机制,比如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力度不够,在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和监管上也缺少相关制度。调研报告指出,应该肯定财政投入为深圳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同时也需要研究改进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建议对竞争性领域的无偿拨款改为基金化运作为主,风险补偿、奖励补助为辅。最为关键一点是,深圳市亟待建立全市统一的资金受理平台,既能方便企业,也便于资金评审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同时在资金设置、项目申报等方面避免重复资助,向银行和社会公众发布,既给银行贷款提供信息支撑,又为引入社会监督带来便利。
行政法治
企业退出机制待完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仍空白
行政法治调研组关注到一个问题:香港每年新增1万多家企业,同时也有1万多家企业退出。在深圳,企业注册越来越便捷,但企业退出机制还待完善。
企业退出主要有注销和破产两种方式。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后,规定将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载入经营名录事项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行政法治调研组在调研报告中指出,事实上,如果企业经营关系复杂,无论是注销还是破产,都很难简易处理,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时间较长。我市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约20万家,有些不会主动选择注销。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企业破产,尚无个人破产法律和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深圳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破产审判法庭。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已经到期,停止实施。调研报告认为,深圳商业活动频繁,涉及大量个人破产的案情,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既不利于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社会的商业活动,建议加快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制定,争取制定有深圳特色的企业破产法规。另外,企业破产的后续工作很多,如员工安置、再就业等,法院只是审判机关,不适合承担这些行政事务,为此建议建立专门的政府破产管理机构,与法院共同负责企业破产后的事务。
中小企业
条件设置不合理导致“准入不准营”的情况
中小企业调研组在调研报告中表示,当前深圳市中小企业对于企业注册审批效率、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及办事透明度是比较满意的。但是在整体环境向好的趋势下,依然存在实际上的“准入不准营”问题,“准入”之后,允许从业经营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件牌照等审批手续多、难、繁。
例如,农贸市场和社区肉菜市场上,个体经营者必须要取得办公地点的租赁证明,才能获得类似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之类的经营许可,否则无法营业。调研报告指出,菜市场摊贩的经营场所就是一个菜摊子,工商登记之后还要让其另外寻找一个手续齐全的办公地址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这是一个与实际脱节的条件设置。
调研报告认为,建议对深圳企业登记的附加条件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将不必要的、不合时宜的附加条件一律去除。
调研报告总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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